1949年12月10日至28日,新中国首次全国邮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做出了“邮票统一由(邮政)总局发行,各区应清理已发行之邮票检齐样本,报告总局,今后改印邮票,须经总局同意”的规定。邮政总局在1950年1月5日落实了全国通用普通邮票(普l)的印刷事宜,并计划于1月底发售使用的基础上,于1月14日发布了供字第18号通令,通令明确了各地邮政部门(除东北地区外)不得再自行印制邮票。已发行的各种分区邮票一律售至3月31日为止,为改1发行提供了契机。
这套后来被编为“改1”的加字改值邮票以上海大东版单位邮票为原票。1950年5月5日为通令公布日期,800元面值的邮票已于1950年2月下旬开始发售使用。1952年4月22日停售,1952年5月15日停用,可在同年5月15日至6月30日调换。(新疆是1952年10月1日停用,同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部分原华东解放区邮票以及部分原中华邮政邮票和汇兑印纸为底票,加盖“中国人民邮政”铭记和人民币面值后作为普通邮票使用。加字改值邮票于1950年2月开始发售,至1951年8月22日止,共发行加字改值邮票10套55枚。加字改值邮票的面值使用的是人民币旧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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